煤气炉 煤气发生炉 煤制气
HLM 型 环保正反式双火煤气发生炉
HGM 型 环保工业煤气发生炉
HMM 型 环保民用煤气发生炉
煤制气与天然气的化学成分有何不同
煤制气厂卫生防护距离国家标准
使用电、油、天然气与煤气化的成本比较
煤气发生炉的发展趋势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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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华烨热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是从事环保节能设备研发和制造的高科技企业,是国家节能环保协会会员单位,长期得到中科院、清华大学等单位有关专家教授的指导、支持和帮助,拥有系统完备的专业技术实验与生产设备,拥有一支集科研、设计、销售、安装和售后服务为一体的以专家人员为主导的研发、制造和管理队伍。

  多年来,公司以自主创新和发明创造为己任,利用尖端科技,努力探索实现煤炭煤气化洁净燃烧和热能尽可能得到充分利用的方法,从而达到环保、节能、安全和使用方便的目的。致力于新一代智能型环保节能设备系列产品的研发和制造,经过反复实验、改进、产品性能不断提高,技术日臻完善。

  二十一世纪全球能源供应压力日益紧张,我国能源环保形势更是不可乐观。节能环保已经成为国家“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基本目标,成为国家未来发展的巨大战略任务。

  太原华烨热能技术设备有限公司愿以创新的技术、精湛的工艺、优质的产品、高效的服务,竭诚为每一位新老顾客服务,为国家的节能环保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们生产的煤气炉已成功的应用生产企业中,如煤气炉带轧钢 ,我们分别在河南省三门峡纺织机械厂,不锈钢轧钢上应用,在陕西杨凌轧钢厂、工具钢轧钢上应用,除达川环保要求外,还大大降低了运行成本,节约了能源。

  如煤气炉带锅炉,我们分别在安阳市商检局(2厂锅炉)和新郑市粮食局(1厂)进行供暧,经多年实际证明均比原烧煤省20%以上。

  我们还用煤气炉带酒店、供燃气、供暧和供热水,我们已成功在山西霍州市红都大酒店、山西霍州阳光绿洲生态园、山西太原滨河绿洲生态园进行了应用均取得良好的效果。

HLM 型 环保正反式双火煤气发生炉
HMM 型 环保民用煤气发生炉
HGM 型 环保工业煤气发生炉
常压固定床煤气发生炉用煤质量标准

1、常压固定床煤气发生炉用煤的类别:不粘结烟煤和无烟煤。
2、常压固定床煤气发生炉用煤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粒度分级 烟煤: 25~50mm
无烟煤:13~25,25-50mm
GB189
块煤下限率 25-50mm粒度级≤18%
25-80mm粒度级≤18%
MTI
含矸率 一级<2 .0%
二级2.0-3.0%
MTI
灰分(干基) 一级≤18.0%
二级>18%-24%
GB212
全硫(干基) ≤2% GB214
煤灰软化温度(ST) 无烟煤>6500kcal/kg;
烟煤>6000kcal/kg
GB219
热稳定性(ST+6) 灰分(干基)≤18%时ST≥1150℃
灰分(干基)18~20%时ST≥1250℃
GB1573
抗碎强度(>25mm) >60% GB7561
胶质层厚度(Y) >60% GB479
发热量(应用基低位) Y<12mm GB213
3、典型气化用煤矿区
无烟煤:阳泉、焦作、京西、晋城、汝箕沟、芙蓉、龙岩等
烟 煤:陕西的靖坪、焦坪、神府;河南的义马;黑龙江的双鸭山、鸡西;吉林的辽源、舒兰;辽宁的阜新、本溪;内蒙的神木;山西大同等
 
 

煤制气厂卫生防护距离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炉窑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

GB 9078-1996

代替GB 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等项标准的工业炉窑部分和—88

1范围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工业炉窑     
  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  标准状态    
   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3  无组织排放  
    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3.4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5  掺风系数
       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4  技术内容
4.1  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
4.1.1 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 3095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4.1.2  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4.2  1997年月1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规定执行。
表1
序号 炉窑类别 标准 级别 排放限值
烟(粉)尘浓度mg/m3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1 熔 炼 炉 高炉及高炉出铁场 100  1
150  1
200  
炼钢炉 及混铁炉(车) 100  1
150  1
200  1
铁合金熔炼炉 100  1
150  1
250  1
有色金属熔炼炉 100  1
200  1
300  1
2 熔 化 炉 冲天炉、化铁炉 100 1
200 1
300 1
金属熔化炉 100 1
200 1
300 1
非金属熔化、冶炼炉 100 1
250 1
400 1
3 铁矿烧结炉 烧结机 (机头、机尾) 100
150
200
球团竖炉 带式球团 100
150
250  1
表1(续)
序号 炉窑类别 标准级别 排放限值
烟(粉)尘浓度>mg/m3 烟气黑度
(林格曼级)
4 加热炉 金属压延、锻造加热炉 100 1
300 1
350 1
非金属加热炉 100 1
300 1
350 1
5 热处理炉 金属热处理炉 100 1
300 1
>350 1
非金属热处理炉 100 1
300 1
350 1
6 干燥炉、窑 100 1
250 1
350 1
7 非金属焙(锻)烧炉窑(耐火材料窑) 100 1
300 1
400 2
8 石灰窑 100 1
250 1
400 1
9 砖瓦窑陶瓷搪瓷 隧道窑 100 1
250 1
400 1
其它窑 100 1
300 1
500 2
10 其它炉窑 150 1
300 1
400  
注:栏中斜线系指不监测项目,下同。
4.3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其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
序号 炉窑类别 标准类别 排放限值
烟(粉)尘浓度>mg/m3 烟气黑度
(林格曼级)
1 熔炼炉 高炉及高炉出铁场 禁排 1
100 1
150 1
炼钢炉及混铁炉(车) 禁排 1
100 1
150 1
铁合金熔炼炉 禁排 1
100 1
200 1
有色金属熔炼炉 禁排 1
100 1
200 1
2 熔化炉 冲天炉、化铁炉 禁排 1
150 1
200 1
金属熔化炉 禁排 1
150 1
200 1
非金属熔化、冶炼炉 禁排 1
200 1
300 1
3 铁矿烧结炉 烧结机、 >(机头、机尾) 禁排 1
100 1
150 1
球团竖炉 >带式球团 禁排 1
100 1
150 1
4 加热 炉 金属压延、锻造加热炉 禁排 1
200 1
300 1
非金属加热炉 50* 1
200 1
300 1
表2(续)
序号 炉窑类别 标准级别 排放限值
烟(粉)尘浓度mg/m3 烟气黑度
(林格曼级)
5 热处理炉 金属热处理炉 禁排  
200 1
300 1
非金属热处理炉 禁排  
200 1
300 1
6 干燥炉、窑 禁排  
200 1
300 1
7 非金属烙(锻)烧炉窑(耐火材料窑) 禁排  
200 1
300 2
8 石灰窑 禁排  
200 1
350 1
9




隧道窑 禁排  
200 1
300 1
其它窑 禁排  
200 1
400 2
10 其它炉窑 禁排  
200 1
300 1
注:*仅限于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
4.4 各种工业炉窑(不分其安装时间),无组织排放烟(粉)尘最高允许浓度,按表3规定执行。
表3
设置方式 炉窑类别 无组织排放烟(粉)尘最高允许浓度mg/m3
有车间厂房 熔炼炉、铁矿烧结炉 25
其它炉窑 5
露天(或有顶无围墙) 各种工业炉窑 5
4.5 各种工业炉窑的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4规定执行。
序号 有害污染物名称 标准级别 1997年1月1日前
安装的工业炉窑
1997年1月1日起
新、改、扩建的工业炉窑
排放浓度mg/m3 排放浓度mg/m3
1 二氧化硫 有色金属冶炼 850 禁排
1430 850
4300 1430
钢铁烧结冶炼 1430 禁排
2860 2000
4300 2860
燃煤(油)炉窑 1200 禁排
1430 850
1800 1200
2 氟及其化合物 >(以F计) 6 禁排
15 6
50 15
3 金属熔炼 5 禁排
30 10
45 35
其  它 0.5 禁排
0.10 0.10
0.20 0.10
4 金属熔炼 0.05 禁排
3.0 1.0
5.0 3.0
其  它 0.008 禁排
0.010 0.010
0.020 0.010
5 铍及其化合物 >(以Be计) 0.010 禁排
0.015 0.010
0.015 0.015
6 沥青油烟 10 5*
80 50
150 100
表4
序号 有害污染物名称 标准级别 1997年1月1日前
安装的工业炉窑
1997年1月1日起
新、改、扩建的工业炉窑
排放浓度mg/m3 排放浓度mg/m3
1 二氧化硫 有色金属冶炼 850 禁排
1430 850
4300 1430
钢铁烧结冶炼 1430 禁排
2860 2000
4300 2860
燃煤(油)炉窑 1200 禁排
1430 850
1800 1200
2 氟及其化合物 >(以F计) 6 禁排
15 6
50 15
3 金属熔炼 5 禁排
30 10
45 35
其  它 0.5 禁排
0.10 0.10
0.20 0.10
4 金属熔炼 0.05 禁排
3.0 1.0
5.0 3.0
其  它 0.008 禁排
0.010 0.010
0.020 0.010
5 铍及其化合物 >(以Be计) 0.010 禁排
0.015 0.010
0.015 0.015
6 沥青油烟 10 5*
80 50
150  
注:*仅限于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
4.6 烟囱高度
4.6.1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
4.6.2 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烟(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除应执行4.6.1和4.6.3规定外,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确定。
4.6.3 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除应执行4.6.1和4.6.2规定外,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4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和4.6.3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粉)尘或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4.6.5 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用平台 5 监测
5.1 测试工况:测试在最大热负荷下进行,当炉窑达不到或超过设计能力时,也必须在最大生产能力的热负荷下测定,即在燃料耗量较大的稳定加温阶段进行,一般测试时间不得少于2h。 5.2 实测的工业炉窑的烟(粉)尘、有害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规定的掺风系数或过量空气系数时的数值: 冲天炉(冷风炉,鼓风温度≤400℃)掺风系数规定为4.0; 冲天炉(热风炉,鼓风温度>400℃)掺风系数规定为2.5; 其它工业炉窑过量空气系数规定为1.7。 熔炼炉、铁矿烧结炉按实测浓度计。 5.3 无组织排放烟尘及生产性粉尘监测点,设置在工业炉窑所在厂房门窗排放口处,并选浓度最大值。若工业炉窑露天设置(或有顶无围墙),监测点应选在距离(粉)尘排放源5m,最低高度1.5m处任意点,并选浓度最大值。 6 标准实施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位于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的各种工业炉窑,SO2的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总量控制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3-07 批准 1997-01-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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